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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项自贸区法规将变 多领域允许外商独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1
核心提示: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7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要求,国务院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梳理发现,调整事项共51项。调整后,我国针对自贸区内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管理将由此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我国将进一步开放多个行业领域,允许外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相应领域的独资企业。比如,我国将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等。
 
  多项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按照《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经梳理发现,本次调整中,对外资的多项变更事项由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管理。其中包括,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等。此外,在外商投资领域,《决定》涉及调整内容包括: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在此次调整之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此外,调整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这一调整体现出了中央将自贸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意图,为进一步推广复制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做法铺平了道路。他表示,早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我国就在法律法规上突破了原有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限制。在目前外资三法加快修订的情况下,国务院调整自贸区相关规定,让自贸区的一些好的做法,更多地进行复制推广,有助于加快未来外资三法的三法合一。
 
  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小
 
  此外,《决定》对于外商投资限制领域以及比例也有放开。比如,我国将允许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
 
  之前,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通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产量达到100万吨。投资中国钢铁工业的境外非钢铁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公信度,提供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和企业业绩证明。境外企业投资国内钢铁行业,必须结合国内现有钢铁企业的改造和搬迁实施,不布新点。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对此,白明表示,这表明自贸区负面清单的范围在逐步缩小。但目前正值钢铁去产能时期,钢铁领域对外资放开是否会加剧产能过剩令人担忧。如果外资进来之后能提升钢铁产业的附加值及技术含量,那当然是好事。但如果来了只是进行低端竞争,应该也会有相关的政策去限制和管理。允许外商在自贸区设立独资钢铁等企业,并非意味着政府完全不管,在节能环保等方面,外资都要符合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指出,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与政策研究主管周景彤表示,目前高铁这些行业,其研发、设计主要以国资为主。《决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参与,意味着进一步放宽了资本进入这些行业的门槛,有利于促进行业投入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解决目前行业面临的资金问题,比如融资、还本付息压力大等。与此同时,在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减少的背景下,放松行业管制有助于国际资本的流入。
 
  此外,关于盐业方面的调整也引起业内关注。此前,根据《盐业管理条例》要求,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对此,《决定》将之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初,国务院发布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而此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从事盐的批发业务,在白明看来,则是在上海自贸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其复制推广到所有自贸区,显示自贸区开放的幅度越来越大,与国际接轨程度越来越高。
 
  《决定》涉及的允许外资在自贸区内设立独资企业的领域还包括: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加油站建设、经营;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等。
 
关键词: 自由贸易 财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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