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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3  来源:商务部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真实的响应。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在投标有效期内应当有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注册时应当在招标网在线填写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并将由投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招标网;境外投标人提交所在地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无印章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招投标注册登记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在招标网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投标,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包装和密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第四十一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主动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但投标人拒绝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对于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可直接进入开标程序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投标总价中不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招标网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抽取工作应当使用招标网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自动通知系统。除专家不能参加和应当回避的情形外,不得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与投标人或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且应当主动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机构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及时更换。
 
  评标前,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于评标当日报相应主管部门后按照所缺专家的人数重新随机抽取,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三)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六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评标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每个评价指标所有可能的投标响应,且每一种可能的投标响应应当对应一个明确的评价值,不得对应多个评价值或评价值区间,采用两步评价方法的除外。
 
  对于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难以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评价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给出评价值。
 
  (二)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价值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评价值相同的,依照价格、技术、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优先次序,根据分项评价值进行排名。
 
  第六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备选方案的,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备选方案应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者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应当被否决。凡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高于主选方案的,该备选方案将不予采纳。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评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人确认缺漏项是否包含在投标价中,确认包含的,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并依据此评标总价对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确认不包含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六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当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见附件2),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对专家的能力、水平、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提供方报送评标报告,并自获其出具不反对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资金提供方对评标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提供方的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第六十八条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招标网查看评标结果公示的内容。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内容。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答复应当对异议问题逐项说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异议的依据。
 
  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
 
  第七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第七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将评标情况的报告(见附件3)提交至相应的主管部门。中标通知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其招标机构发出。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异议或投诉的结果与报送资金提供方的评标报告不一致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异议或投诉的结果修改评标报告,并将修改后的评标报告报送资金提供方,获其不反对意见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 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完成该项目包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存档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实际情况一致。
 
  第七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
 
  第七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七十八条 中标产品来自关境外的,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因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委托协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异议及答复等相关资料,以及与评标相关的评标报告、专家评标意见、综合评价法评价原始记录表等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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