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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4
核心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产业函〔2015〕637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一、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
 
  1. 实施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必须严格依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附件)具体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 产能置换方案要符合《办法》要求,基本内容详细、明确,相关附件规范、完整。产能置换方案上报前,各地必须对产能置换项目设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用于置换的产能具体拆除时间做出承诺,并在市、直管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置换项目投产前,被置换产能必须完成淘汰验收工作)。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复核后,依照《办法》要求上报省政府。
 
  3.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允许省内企业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省内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企业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必须纳入我省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期淘汰拆除。实施交易前,需指标出让方所在市、直管县人民政府核实同意。
 
  二、水泥粉磨站项目。
 
  实施水泥粉磨站新(改、扩)建项目,需按照《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泥 平板玻璃行业结构调整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14〕207号)等文件精神,由各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指标应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产能置换指标可以跨区调配,但不得重复使用,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淘汰验收。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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