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监督约束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专项监察任务
(一)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及时对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程序,配合省级价格部门明确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执行电价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按照《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在对电石、铁合金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等情况企业自查、地方核查基础上,落实电石、铁合金行业贯标实施方案进度任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及时组织复查,重点监察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
(三)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重点企业的监察,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开展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16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3-2013)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加强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严禁制造企业生产达不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限定值的工业锅炉;严禁工业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
二、常规监察任务
(一)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严格对照《节能法》有关节能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按照《节能法》、国家以及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见附件),结合各地区发布的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四)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设备(产品)情况开展监察。
(五)其他工作。鼓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继续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品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能力建设任务
(一)提升节能监察机构业务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充分利用中国工业企业能效促进项目培训示范基地,组织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开展节能监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专家教学、案例剖析和现场示范监察,提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尤其是地市和县级一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中美能效论坛、中日节能环保论坛等国际合作机制,组织各地方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学习发达国家工业节能领域的先进理念、政策手段和实践案例。
(二)强化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支持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配备完善节能监察执法器具。创新监察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本地不同地市节能监察机构跨市异地检查,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体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精心安排部署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强化与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合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任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部分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节能监察要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树立工业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
(三)做好监察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各地区要定期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请各地区于2015年底前向我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四)开拓工作领域。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在完成好传统节能监察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低碳等方面的监察任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充分发挥队伍力量,为工业节能减排做好全面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