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外商独资琥珀(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1、2号机组装机容量认定的请示》(安发经投〔2014〕33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浙发改外资〔2010〕1210号内容,项目建设规模为1套39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 1台H25燃气轮机、配1台余热锅炉和1台7.5MW抽汽凝汽式汽轮机组。2014年8月11日通过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并通过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形成额定发电能力43MW。
二、机组符合《浙江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浙电监发〔2012〕45号)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要求。请琥珀(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商运手续。并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的意见加强机组运行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湖州市发改委,琥珀(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