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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8  来源:中安在线
核心提示:7月17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今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7月17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审议通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这部新修改稿全面而具体,增加多项条款,从源头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巢湖管理局的防治责任,确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治污各司其职。
  
  污水排放标准严于国标
  
  对于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例要求的更为“苛刻”,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省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国家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应缴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将会被责令停业、关闭。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造纸企业
  
  条例对于污染防治方面内容更为细化,明确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水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并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此外在一、二级保护区还被禁止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而一级保护区内除以上被禁项目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畜禽养殖场等。
  
  举报污染将予以奖励
  
  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检举。
  
  对于在巢湖水污染防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或者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当地政府应予以奖励。
  
  治污不力,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条例对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和“苛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规定,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等情况,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若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将被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将被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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