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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7
核心提示: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其中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这是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透露的信息。

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颁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公开核准过程

新《办法》更突出强调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

《办法》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项目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以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此前饱受市场诟病的效率低下、公开透明度差等问题,《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建立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全面提高核准效率,并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明确提出涉密以外的项目应该公开核准过程和结果,可以看作是新版《办法》最大的亮点。”北京一家IT行业民企负责人对记者称。在该负责人看来,这对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办法》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体现了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

《办法》明确要求,项目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办法》称,“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办法》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申请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办法》对于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机构等专家,都作了相应的监督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强调“还权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培林对记者表示,健全市场经济目前短板主要是法制建设,《办法》的提出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和强化市场信心有重要作用。

切实放权,真正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成为众多新修订法规的准绳。为了将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权到位”,《办法》提出简化项目申请报告的报送内容和项目核准机关的审查内容,审查项目的“外部性”条件,了解项目的“内部性”条件。所谓“外部性”条件,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

为保证审批的规范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等。

《办法》还强调了不得拖延办理时限,设立不少“时间标准”。例如,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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