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规范建设项目评价术语,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评价术语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规范建设项目评价术语,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评价术语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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