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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数量大幅上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2
核心提示: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情况。2015年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其次为电气设备总成,再次是儿童玩具及用品。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
  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情况,同时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其次为电气设备总成,再次是儿童玩具及用品。
缺陷产品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
 
 
  发布会现场,记者了解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指出,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
 
  调查显示,2015年,汽车召回数量达历年最高。截止到12月18日,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汽车企业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实施召回活动81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70%,涉及缺陷汽车352.23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18%,占全部召回数量的64%。
 
  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1079次,共召回2533.85万辆。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共186次,涉及数量1111.01万辆,占召回总数的44%。11年来,从召回涉及的汽车总成来看,发动机总成召回最多,共召回270次,涉及数量809.80万辆;其次是气囊和安全带总成,共召回134次,涉及数量441.08万辆。
 
  召回数量位居第二的是电气设备总成。2015年电气设备共召回181次,涉及数量279.48万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玉忠对本报记者表示,电气设备召回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和标识。他表示,生产设备企业应对此引起重视,提前对安全产品进行分析,做到提前发现、提前预计。
 
  与此同时,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也同比大增。截止到12月18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0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
 
  2007年8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实施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召回361次,涉及数量764.95万件。其中儿童玩具召回320次,涉及数量22.46万件;家用电器产品召回41次,涉及数量742.49万件。质检总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儿童玩具96次,涉及数量1.61万件,占全部召回数量的7%。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近年来,消费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严冯敏介绍,目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二是制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上述文件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严冯敏表示,制定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一是确保消费品安全的需要。消费品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与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及时消除产品安全隐患,可以有效保障消费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需要。当前,我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正处于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过渡期和转型期。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生产企业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有利于政府部门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推动政府职能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向转变。
 
  三是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召回,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可操作性,需要把缺陷消费品召回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四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把缺陷产品召回作为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了包括消费品在内的完备的召回制度体系。据统计,2014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对于汽车召回与消费品召回有哪些异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陈玉忠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和消费品召回相比较,相同之处在于:一是召回的责任主体都是生产者,二是缺陷的定义本质相同,三是召回的程序基本相同。
 
  汽车召回与消费品召回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及轮胎。消费品召回则范围很广,针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所有产品,目前我们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二是,召回措施不同。汽车召回以修理为主,极少退货和换货。消费品召回根据产品种类不同,召回措施差别较大,如家电修理和退货较为常见,玩具召回退货较为常见。
 
  三是,召回完成率不同。汽车召回完成率较高,汽车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一般积极配合召回,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消费品召回一般完成率不超过30%。消费品实施召回的另外一个目的是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起到消费警示的作用。
 
关键词: 缺陷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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