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关机械锻件的质量及其检验等问题,在图样中无法表示或不便表示时,均应在锻件图的技术要求中用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未注模锻斜度;
(2)未注圆角半径;
(3)表面缺陷深度的允许值,必要时应分别注明锻件在加工表面和不加工表面的表面缺陷深度允许值;
(4)分模面错差的允许值;
(5)残留飞边与切入深度的允许值。根据锻件形状特点及不同工艺方法,必要时应分别注明周边、内孔、叉口、纵向、横向等不同部位残余飞边和切入深度的允许值。
(6)热处理方法及硬度值;
(7)表面氧化皮的清理方法及要求;
(8)锻件杆部局部变粗的允许值;
(9)对未注明的锻件尺寸公差,应注明其公差标准代号及尺寸精度级别或具体公差数值;
(10)其他要求:如探伤、低倍组织、纤维组织、力学性能、过热和脱炭、质量公差、特殊标记、防腐及包装发运要求等。
锻件技术要求的允许值,除特殊要求外均按JB3835-85和JB3834-85的规定确定。技术要求的顺序,原则上应按锻件生产过程中检验的先后进行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