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家用电器强制性报废标准和相关立法滞后,市场上存在大量老龄化、超期服役的家用电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何处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尽快建立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 背景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按照使用寿命计算,中国家电每年的理论报废量已超过5000万台,且以年均20%速度在增长。预计到“十二五”末期,彩电、空调、冰箱等5类家电的年报废量将高达1.6亿台。
近年来,因家电超期使用而产生的事故越来越多。2012年11月,深圳两个小孩在使用超过8年的热水器时,因液化气泄漏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二人重度烧伤。2013年6月,江苏消费者在家看电视时,多年使用的老电视突然发生爆炸,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据国家统计部门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5.2万起,导致1028人死亡,57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8亿元。其中,电器类火灾占火灾总数的大头,约占总数的30%。
目前针对超龄服役的家电产品,只有燃气热水器规定了明确的使用年限,国标《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8年。空调没有规定使用年限,但对于空调使用的关键零件压缩机在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中要求压缩机要满足开停6万次的寿命要求,据此测算要满足10年左右的使用要求。另外2013年新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型出租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公交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后引导报废等。
除此之外,对其他家电产品目前仅有一份推荐性国标GB/T 21097.1-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规定了一些通用要求,由于没有强制法律效用,市场基本未能实施,而且针对具体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迟迟没有出台。
二、必要性
尽快建立家用电器产品的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推动老产品的淘汰、更新,主要好处为:
(一)杜绝安全隐患,让超期服役的产品主动退出,减少安全事故。
(二)有利于节能减排,按照国人勤俭的传统美德,不到不能使用是不会放弃的,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后,能耗、效率方面就会大打折扣,使用效果也不佳,一般高龄家电的耗电量可能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如果及时更换为能耗低、使用效果好的新产品,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也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三)有利于启动内需,通过强制报废制度,促使更新换代更加合理,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通过强制报废制度,能够促进市场形成合理的、可预期的刚性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技术进步。
(四)有利于理清责任。电器产品使用超过安全寿命,用户继续使用产生的事故由其自行承担,能够廓清用户和厂家的责任界限。
三、国外立法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强制性标准或法规,以保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比如针对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电器产品技术基准省令》等法律中针对电风扇、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产品规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要求。
针对废弃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要求,欧盟在2003年针对废弃电子产品发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对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强制回收、再用及循环再用做出了强制规定;美国在1976 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目前有 20个州或地区建立了地区法规,比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生处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四、具体建议
1.关于家电使用年限方面的标准要以强制性标准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提高执行效果;
2.明确每类家电产品,特别是能较长时间使用的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
3.厂家要在产品上明显的位置,告知消费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体截止时间,方便指引消费者;
4.消费者需要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后主动报废或更换老产品,如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而发生事故的,不应由厂家承担责任;
5、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厂家可以通过暂停售后服务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更换产品;
6、建立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规范废旧家电交易,严禁超期服役的废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和农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