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1)属于年度发布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支持方向;(4)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文件。(应包含资金审核意见,下同)(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及单位基本情况,技术、产品和市场分析,研发创新情况,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研发费用明细(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相关要求测算)。(3)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研发费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研发费用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1)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专业公共服务机构。(2)符合年度发布的省人工智能合格平台服务商参考标准。(1)申报单位在“三重一创”项目管理系统填写安徽省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商申请表。对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纳入省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商目录。(二)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给予分档奖励。(2)平台运营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机构、协会基本情况,平台资质与服务能力,平台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应用效果,近三年运营和财务情况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1)项目符合年度发布的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支持方向。(2)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及单位基本情况,技术、产品和市场分析,研发创新情况,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明细等。(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1)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2)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基础技术开发团队。(3)应用示范项目及场景示范效果明显,且具有推广价值。(2)场景应用示范建设情况报告。主要包括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基本情况,示范项目情况,应用效果,省内外同类场景应用推广情况,未来推广计划等。(3)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发票、银行划款凭证等。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一)制定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面向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的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根据数据贡献者数量、共享数据的规模及质量,择优评选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5个左右的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并授牌。(1)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专业公共服务机构。(2)申报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并积极面向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共享相关数据。(2)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数据资源开放清单、数据开放规模、数据开放种类、数据共享次数、数据质量、安全性等情况。(3)申报单位在重点领域开放共享数据的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4)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开放共享数据获得收入审计情况。择优评选总数不超过20个、每年5个左右的行业数据开放共享示范中心并授牌。(二)建立省级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共享名录。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1)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或专业公共服务机构。(2)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机房建设情况,具备计算能力、服务能力、安全性等情况介绍,人工智能计算资源能力及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的相关材料等。(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计算资源开放获得收入审计情况。对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纳入省级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共享名录。B.补助使用省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共享名录的中小微企业。(1)企业须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2)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发展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及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企业使用省级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名录缴纳费用凭证。(5)企业通过省级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名录带来的经济效益相关证明材料。对经审核通过的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除上述申报材料外,所有申报奖补资金的单位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第1—4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第5条由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下同)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分别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比对。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近三年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二)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项目资金日常管理监督责任。(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请、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开展企业及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及项目资金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省审计厅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省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