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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民营经济痛点 安徽检察送上“法治定心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1
核心提示:“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个《安徽省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的尺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直击痛点,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交给市场,给民营企业家送上‘定心丸’。”
    “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这个《安徽省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的尺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直击痛点,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交给市场,给民营企业家送上‘定心丸’。”1月10日,在解读安徽检察关于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新意见时,意见主要起草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助理郭伟说。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企经济活动。

  虽然名称看起来平淡无奇,但2018年12月初,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安徽省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却是十分丰富,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诸多痛点,明确执法司法标准。


  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进行大范围的调研走访,定下了可操作、可执行、可适用、可复制的原则。


  《意见》开篇明确了其目的——“为安徽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服务,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并在第1条意见中提出“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第1条主要是强调《意见》的作用和意义,后面第2条到第8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都有很强的操作性,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据此作出决定。”郭伟说。


  《意见》第2条是“严格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其中的表述,在法律专业工作者来看,尺度是比较大的: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


  “2014年以来,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安徽检察机关出台了多个意见,相比之下,最新的《意见》尺度可以说是比较大的,把政策放到了最宽。”郭伟说。


  而《意见》第3条“认真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更是明确了“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坚决从宽。”


  人身受限,财产和经营权要依法保障。

  《意见》第2条、第3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而从第4条开始,一直到第8条,都是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逐一进行执法标准、执法规则的明确。


    在第4条“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犯罪”中,对黑恶势力、套路贷、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索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意见》连续提出三个“依法从严处理”。


  而在第5条“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监督实效”中,《意见》提出了重点监督的范围,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财产刑执行不当、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等问题。同时,《意见》还明确,要从立案、侦查、审判到刑罚执行,努力做到刑事诉讼监督全覆盖。


  “对于民营企业反映的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侵占企业产权,以及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社会治理等问题,我们分别在第6条、第7条中提出,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行政机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完善社会治理模式,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高效的政务环境。”郭伟说。


  企业家出事,有可能造成企业垮掉,针对这个问题,《意见》第8条“充分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中,明确提出“依法保障被羁押民营企业人员行使财产和经营权,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建立沟通渠道,合力支持促进民营经济

  “在调研过程中,有企业家反映跟司法机关沟通不畅,我们在《意见》的最后两条中,对这一呼声予以了回应。”郭伟说。


  《意见》第9条,是“形成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强化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作联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机制,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第9条还提出,要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如何将《意见》落在实处?在第10条中,《意见》提出构建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机制,并明确了工作负责的主体。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组织开展“走访企业、走访企业家”活动,听取意见、了解需求,拓展服务民营企业的有效途径。根据民营企业需求设立民营经济检察服务工作站,负责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


  此外,《意见》还明确在各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工作的部门,设立涉民营企业协调工作组,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控告举报、指导协调案件办理、督察督促《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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