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赵乐际同志在河南省调研期间就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保护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问题作出的指示要求,11月19日,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主任任振鹤同志主持召开省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提高政治站位,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立足发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近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专门意见,提出八大举措,指导推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要立足职能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6个方面要求落实情况,及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5条举措和精准帮扶政策落实情况。
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罔顾民营企业家正当要求的行为,及时约谈提醒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正风肃纪、惩治腐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到清廉浙江建设总体布局,既严肃整治“勾肩搭背”亲而不清,如利用职权索取和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又防止“谈商色变”清而不亲,把领导干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创业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干部考察、追责问责范围。
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纠正执行政策简单化、搞“一刀切”,带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
要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扰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办案政绩观,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在办好案件查清问题的同时,遵守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
同时,要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专项廉政教育、通报曝光等方式,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做好执纪执法“后半篇”文章。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经济新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把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上,立足职能职责,督促抓好落实。重点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6个方面要求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5条举措和精准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用严明的纪律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为促进民营经济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和政治保证。
2、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服务推动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链条。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持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人才引进环境,切实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让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罔顾民营企业家正当要求的行为,及时约谈提醒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3、督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到清廉浙江建设总体布局,以加强清廉机关、清廉企业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政府与企业的边界,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健全完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防止“谈商色变”清而不亲或“勾肩搭背”亲而不清。要督促党员干部严格落实利益回避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办法。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索取和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取礼金礼品礼卡,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问题。同时,要把领导干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创业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干部考察、追责问责范围,树立鲜明导向,倒逼领导干部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4、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升正风肃纪工作的针对性、精准度,紧扣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真因素、真问题,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执行政策简单化、搞“一刀切”,带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坚决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等官僚主义问题。
5、严厉惩治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扰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服务民营企业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毛病”向“大问题”转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6、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审查调查政绩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合法经营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正确处理好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和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关系。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办案政绩观,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在办好案件查清问题的同时,遵守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要对正在查办的案件进行梳理,查摆和消除问题隐患,全面落实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7、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正确运用好政策和策略,综合各方面因素,实事求是、精确处置。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依纪依法从轻从宽进行处置;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
8、做好执纪执法“后半篇”文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深入剖析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研究发案原因,摸清发案规律,找准和堵塞机制漏洞,建立健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的长效机制;要深化查办案件效果,通过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专项廉政教育等,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中汲取教训,走出“看戏”心态,以鲜活的案例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对查办的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党内外形成震慑效果,向社会各界表明态度,进一步营造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近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专门意见,提出八大举措,指导推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要立足职能职责,重点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6个方面要求落实情况,及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5条举措和精准帮扶政策落实情况。
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罔顾民营企业家正当要求的行为,及时约谈提醒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正风肃纪、惩治腐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到清廉浙江建设总体布局,既严肃整治“勾肩搭背”亲而不清,如利用职权索取和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又防止“谈商色变”清而不亲,把领导干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创业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干部考察、追责问责范围。
要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纠正执行政策简单化、搞“一刀切”,带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
要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扰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办案政绩观,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在办好案件查清问题的同时,遵守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
同时,要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专项廉政教育、通报曝光等方式,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做好执纪执法“后半篇”文章。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经济新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把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行动上,立足职能职责,督促抓好落实。重点监督检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6个方面要求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央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委“最多跑一次”改革、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5条举措和精准帮扶政策落实情况,用严明的纪律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为促进民营经济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和政治保证。
2、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服务推动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支持、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链条。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持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人才引进环境,切实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让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罔顾民营企业家正当要求的行为,及时约谈提醒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3、督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到清廉浙江建设总体布局,以加强清廉机关、清廉企业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厘清市场与政府、政府与企业的边界,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健全完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防止“谈商色变”清而不亲或“勾肩搭背”亲而不清。要督促党员干部严格落实利益回避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办法。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索取和接受企业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取礼金礼品礼卡,违规借贷放贷、违规理财、揽储揽保等问题。同时,要把领导干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创业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干部考察、追责问责范围,树立鲜明导向,倒逼领导干部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4、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升正风肃纪工作的针对性、精准度,紧扣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真因素、真问题,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执行政策简单化、搞“一刀切”,带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坚决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等官僚主义问题。
5、严厉惩治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扰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服务民营企业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毛病”向“大问题”转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破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6、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审查调查政绩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合法经营方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正确处理好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和护航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关系。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和办案政绩观,服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在办好案件查清问题的同时,遵守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民营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要对正在查办的案件进行梳理,查摆和消除问题隐患,全面落实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
7、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正确运用好政策和策略,综合各方面因素,实事求是、精确处置。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态度端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依纪依法从轻从宽进行处置;对涉案不深、恶性不大、牟取非法利益不明显的,审慎采取留置等审查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限度防止因查办案件导致企业停摆。
8、做好执纪执法“后半篇”文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深入剖析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研究发案原因,摸清发案规律,找准和堵塞机制漏洞,建立健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的长效机制;要深化查办案件效果,通过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专项廉政教育等,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中汲取教训,走出“看戏”心态,以鲜活的案例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识;对查办的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党内外形成震慑效果,向社会各界表明态度,进一步营造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