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编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从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等方面规范了备案的操作要点。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201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此次印发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
《办法》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其他大多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在提交备案的时限上,《办法》明确,除定期减免税可以一次性备案、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优惠外,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均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为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办法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统一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办税负担。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的说明书,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的实施将实现税务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轻管理”向“重管理、优服务”转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