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六《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近日,《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实施。
在《实施细则》中,国资委明确了“从严处罚”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确定了“分类分责”的原则。国资委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非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非主要责任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等。
《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将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将加大处罚力度;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将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