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四季度LED照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本次共抽查了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贵州等10个省、直辖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LED照明产品,涉及自镇流LED灯、LED筒灯2个品种,其中有9批次产品不合格,集中在江苏省和广东省。
本次抽查,依据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202-2008 《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嵌入式灯具》、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的要求,对LED照明产品的结构(走线槽),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电源连接方法,外部接线截面积,内部接线截面积),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耐火,耐热),互换性,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耐热性,防火与防燃,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辐射电磁骚扰,谐波电流共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江苏史福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裕亨光电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防护、潮湿处理后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机械强度、电源端子骚扰电压等项目上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