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期正式下发通知,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以合理引导风电投资,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
根据通知,将第Ⅰ、Ⅱ、Ⅲ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分钱,分别为0.49、0.52、0.56元/千瓦时,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0.61元不变。
风电价格调整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风电项目。
发改委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形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办法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各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