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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不计算进建筑面积 物业用房等不计算入公摊面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0
核心提示:《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已出台,有效期为三年。即日起,最大进深为0.6米未封闭的阳台不算入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等不计算入公摊面积。

《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已出台,有效期为三年。即日起,最大进深为0.6米未封闭的阳台不算入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等不计算入公摊面积。

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阳台和露台,这两个词语对于市民来说好像区别不大。,但是购房合同中,这两个词语却完全不同。

规定中明确,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百叶窗视作不封闭)。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无论底板是借助于下层屋面还是独立悬挑,也无论台下方是房间还是阳台,台上方有顶盖者(上盖有条件要求)为阳台,无顶盖者为露台。

需要注意的是,即日起,露台不计算进建筑面积。

社区活动中心不计入公摊

而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主体外墙的窗,位于建筑主体外墙以内的窗不是飘窗,作为房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窗体本身形成的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5米的窗视为凸窗,也称不落地飘窗。窗体本身形成的窗台高度小于0.45米的窗、窗体直接落在房间地面的窗、窗体落在结构梁、反梁、垫层等结构之上的窗,都视为落地飘窗。规定表明,最大进深0.6米未封闭阳台不计算建筑面范围;层高及净高计算为:不足2.1米,取所在楼层层高值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

同时,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公摊面积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设备层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作为绿化、小品、通道、休闲等功能的架空层或公共开放的建筑空间。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积;位于本幢建筑物内的储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或用途不明的建筑空间;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的独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活动中心等)都不应该计算进入公摊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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