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兴国家,中国需要在短期经济发展与长期可持续发展之间进行取舍与平衡。加强新兴国家之间气候政策的协调并与西方国家进行新能源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合作,是缓解困境的一剂良药。
未来,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上和新能源开发技术的合作,将成为解决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博弈中分歧的重要推动力。
据媒体报道,中国《气候变化应对法》草案已于近日正式形成。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应对气候变化”主题的正式法律,旨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
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已经出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多次组织并主持我国能源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的李俊峰先生认为,经过多次联合国气候大会的讨论与谈判,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逐渐达成共识。正是这些共识的达成与逐步实施,推动了正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能源革命,进而引发全球能源治理格局的重大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共识——能源革命原动力
气候变化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李俊峰指出,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愈加凸显使这个问题成为国际焦点。尽管世界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方面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导致各方在全球性机制、资金安排及技术转让等环节迟迟难以达成共识,但最近几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调整上不约而同的步伐,以及国家(地区)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大大加快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推进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西方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与传统能源生产国在既有的全球能源格局中发生相对位置的变化。
今年6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公布了一项清洁能源计划,要求2030年之前,将美国发电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的排放量减少30%。此项新政虽然引起美国境内不少企业主和煤电厂的强烈不满,但“页岩气革命”带来的天然气持续高产及国内的超低气价,使美国政府有足够的底气以更多的天然气电厂来取代煤电厂。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3年10年间,煤电占美国电力的比重从50%降至40%,天然气则增长了9个百分点,达到27%;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翻了两番,增至6.2%。
“美国一向是国内法高于国际法的。虽然美国一直不批准《京都议定书》,致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但美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诸多措施,足以增加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底气。”李俊峰说。
中国同样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开幕前夕,中国就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2012年8月6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四个专题规划正式发布,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大跨步发展的新阶段。
新能源贸易摩擦——为能源治理“交学费”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高速发展固然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赞许与掌声,但中国与美国、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摩擦也日趋频繁。针对这一现状,李俊峰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全球能源治理尚未成熟,还存在许多需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的地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要做一个学习大国。”
“我们需要了解规则、熟悉规则,并且遵守规则。”李俊峰进一步解释,“在国家利益的争夺上,没有对错之分。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是为本国利益服务的,其职责就是保护本国弱小。”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屡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征收高额关税,虽然这一行为对中国企业是不公正的,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美国本土的光伏企业获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反观中国,以汽车产业为例,中国是世界第一汽车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却不是世界第一汽车强国,原因就在于我们大举开放汽车市场,使德国、美国、日本等汽车强国的一线品牌进驻中国,抢占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一定程度上,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我国政府并没有对本土企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使我国汽车市场长期被国外品牌所垄断。中国对弱小产业的忽视、‘扶优扶强’的发展思路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抑制了许多极具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李俊峰说。
观察可知,在新能源领域,多次遭到西方发达国家“双反”调查的中国行业基本是长期获得国家政策扶持的行业。对此,我们应警钟长鸣,意识到长期贯彻的“扶优扶强”战略存在不合理之处,并吸取教训,及时调整发展策略和战略,将更多的优惠政策用以支持需要保护和扶持的优秀的中小企业。
李俊峰强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但在全球能源治理方面,往往需要顺势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