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特斯拉)与广东商人占某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特斯拉与占某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2006年9月,广东商人占某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占某还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相关标识,双方纠纷因此产生。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向三中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某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记者昨日拨打了占先生的电话,对于调解结果,占先生称目前他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