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祥鹏恒业”通过聚美优品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服装和手表,而聚美优品等电商平台则对此置若罔闻。
聚美优品网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此次售假丑闻对电商的影响巨大。之后,聚美优品发布声明:承认“祥鹏恒业”存在售假行为,称已关闭其网上店铺;但对自身责任“高举轻落”,没有承诺“先行赔付”上当的消费者,而只是“深刻反省、追究责任”。
对于电商平台上的第三方售假,电商平台该承担什么责任?去年下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关于电商平台是否该“先行赔付”,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与“展销会”和“租赁柜台”性质相同,所以应先行赔偿。但最终《消法》立法者认为:电商既没有权利要求网店事先缴纳押金,也没有能力通过验货、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具体经营者进行现实审核,如果对网络消费纠纷采取“一刀切”,可能加重电商平台的经营成本,扼杀互联网经营创新。
现行《消法》确立的原则是:首先,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责任;但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索赔;如果电商平台之前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则应当履行承诺。照此,如果聚美能提供“祥鹏恒业”的真实名称、联系方式,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现行《消法》还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可谓“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虽然已在法理上厘定了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几个层次,但还是需要司法实践将其激活,特别是,如何界定电商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方售假而不作为?这就需要法院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判决来释法。
目前有报道称:包括雅诗兰黛、兰蔻、DHC在内的多家知名化妆品牌,均否认与聚美优品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作。照理说,聚美优品网本身就是化妆品的专业网购网站,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一线品牌否认与他们以及他们的第三方网商有合作,那么,这算不算聚美“明知”或者“应知”有人在利用其电商平台售假而不作为,从而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呢?
互联网可能“颠覆”了很多经营规则,但不能“颠覆”基本的商业伦理——揣着明白装糊涂,纵容售假者在自家提供的平台上侵害消费者权益,就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