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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5天华电集团3次连登“黑榜” 超标扣罚近6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1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从7月1日到7月15日,仅仅15天的时间,华电集团的名字接连出现在两个国家机构下发的3份“黑榜”当中。
  如果“上榜”是可以有所选择的话,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下称“华电集团”)或许会考虑近期不要再继续“榜上有名”了。
  
  从7月1日到7月15日,仅仅15天的时间,华电集团的名字接连出现在两个国家机构下发的3份“黑榜”当中。
  
  连登“黑榜”  旗下企业超标、违建、脱硫擅停
  
  7月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驻点河北监管报告》(下称“《报告》”)。隶属于华电集团旗下最重要上市公司——华电国际的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因相关数据不符合逻辑,以及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台帐中数据超标而被能源局公开通报。
  
  对于上述《报告》,华电国际证券事务代表张戈临在接受新华网能源频道采访时表示,里面提到的相关数据并不准确。不过,即便如此,对于此事也并不想去做更多澄清。
  
  实际上,无论《报告》中的数据是否真的如华电国际所回应的那样——“是不准确的”,如今,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就是,《报告》的确是拉开了华电集团近期连续上“黑榜”的序幕。
  
  华电集团紧随而来的第二次“上榜”,是在7月7日。当天,国家能源局在其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驻点江苏监管报告》中披露,位于江苏盐城的华电尚德东台(三期)项目提前3个月开工,涉及违规建设问题。
  
  “项目核准,是一项项目审批制度,是政府的一项宏观经济管理制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立项。核准的意义,一是出于宏观调控的目的,二是出于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控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文杰对记者表示。尽管国家能源局并未透露对华电尚德东台(三期)项目的具体处罚,但在王文杰看来,重大项目未经同意提前开工,一般都是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行为。应该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话,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就在一周之内连遭国家能源局两次点名批评后,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条名为“部分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被严厉处罚”的通报。其中,华电集团下属的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下称“华电东华热电”)因擅自停止运行脱硫设施而受到巨额处罚。
  
  位于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的华电东华热电,总投资25.78亿元,在2003年由华电集团控股建设,是华电集团进军内蒙古的第一个电源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通报中描述的信息,华电东华热电1号机组全年脱硫设施投运率为95.94%,脱硫设施未同步投运涉及上网电量0.67亿千瓦时;2号机组全年脱硫设施投运率为87.05%,脱硫设施未同步投运涉及上网电量1.60亿千瓦时。最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扣减并罚款58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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