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方案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这几年内购买新能源车的占比。其中,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15%。
据了解,此次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覆盖范围之广、层级之多尚属首次,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管局资产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方案强调公务用车先行推广,鼓励更广泛领域应用,这就改变了以往号召为主、缺少具体监督落实的状况。
由于充电设施是决定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五部委同时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上述方案要求按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的原则,加强新能源汽车重点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
另外,五部委还提出了14项具体措施以完成上述目标。其中,为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方案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其中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另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据介绍,方案还规定全程量化考核反馈监督。从2015年开始,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配备情况、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方案规定,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