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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类水泥企业用电提价 7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4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26  来源:安徽日报
核心提示:自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日前,省物价局、经信委、质监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7月1日起,对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此次调整为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通知要求各市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规定认真甄别,包括列入和未列入年度淘汰落后计划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经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通知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成本,90%上缴省财政,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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