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从“商品包装吊牌损坏不影响退货”规定,被媒体作为亮点传播这一点,就可知它更多只是边边角角的技术性修补,没有理念上的深层掘进。
这次修改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更多是适应网络购物时代的到来,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进行有益规范,譬如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
除鲜活易腐和其他不宜退货商品外,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在新《消法》中予以明确。因为网络购物无法看到实际样品,7天无理由退货,有利于在消费者被忽悠的情势下维权。
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就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确立,会激发网络交易平台对商户的规范要求。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兜售消费者个人信息。这是因应近年多起消费者信息被泄露贩卖而生的规定。但如果缺乏具体的罚则,会让这一规定流于一纸空文。
其他方面,值得关注的亮点还有,要求消费者协会不得搭车“搞推销”。这和消费者协会的腐败愈演愈烈有关。新《消法》点破了这一点,但同样的疑惑是,如果没有具体罚则,这一规定也仅具有宣示意义。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篡改生产日期可被吊销执照,以及欺诈商品服务商家“退一赔一”升格为“退一赔三”,都是在加大卖方的责任,有利于买家权益维护。但综观新《消法》的修改之处,仍显不够。笔者上文所谓的“没有理念上的深层掘进”,指的就是此,我们看不到对恶性销售行为的具有真正意义的惩罚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