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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存层级制度 是纵向垄断的"温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5
核心提示:现行的人为规定汽车销售必须通过总经销商到品牌销售商的层级制度,就为品牌内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行为制造了天然的“温床”。
       现行的人为规定汽车销售必须通过总经销商到品牌销售商的层级制度,就为品牌内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行为制造了天然的“温床”。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证实,其正配合发改委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但该协会高管表示:此次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车企是否对经销商规定了最低零售价,而非针对进口车利润过高问题,进口车定高价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垄断。

进口车定价高当然并不必然构成垄断,而且中国进口汽车定价高还有税收因素,这个说法倒也有一定道理。但根据经济学的原理,竞争充分的特定相关市场,最终的利润率会趋于平均利润,如果一个行业的整体利润长时间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这里面就有问题了。根据《每日经济新闻》不久前的报道:目前,中国市场进口车的销售利润率大致为30%,其成本利润率可以达到40%。

问题在哪里?在行业制度。根据2005年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所有要在中国国内销售的汽车商都应当通过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销售商的多级层次进行销售,这就为汽车制造企业控制终端销售商提供了绝佳的制度环境。

不难看出,现行的人为规定汽车销售必须通过总经销商到品牌销售商的层级制度,就为品牌内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行为制造了天然的“温床”。也造就了目前汽车市场公认的三大垄断问题:整车销售价格垄断、售后垄断、惜售。而且由于环境相同,如果进口汽车领域存在违法垄断,那么合资和国产汽车领域也应该存在。

但“温床”毕竟只是提供了一个环境,如果要证明违法,就要查出“温床”上种子结出的果实,也就是反垄断调查涉及的对象——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具体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和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反垄断调查具体可以指向如下违法情形:汽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有没有对整车、零配件及服务规定最低销售价格;有没有实施不合理的区域分割制度实现区域独家销售;有没有表面规定指导价,但实际施行强制最低价制度;有没有对不遵守最低销售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处罚;有没有不合理地利用返点制度剥夺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同一品牌的不同经销商之间有没有形成价格联盟;有没有在货源充足的情况下人为制造货源紧张的假象以提高销售价格等。

上述事实,只要有,相信发改委就可以通过对厂商的制度,与各级经销商间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证据进行调查查明。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行汽车销售制度造成或者加剧了汽车领域的垄断行为,如果不解决这个制度根源,哪怕本次查明违法垄断事实后,违法者受到制裁,其他经营者有所收敛,只要制度温床还在,那么全行业的垄断行为还会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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