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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电子电器产品须关注电池充电器能效法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中国机电产品交易网
核心提示:美国能源部(DOE)今年6月发布的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正式生效,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的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出口美国电子电器产品须关注电池充电器能效法规”由中国机电产品交易网整理发布,美国能源部(DOE)今年发布的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正式生效,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的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
 
        电池充电器能效法规适用于所有在美国制造或进口至美国的所涵盖产品。在2018年6月13日之后,将强制执行此法规。届时,它将会取代加州现行的强制性电池充电器能效标准(Title 20)。也就是说自2018年6月13日起,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DOE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这也是继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电器能效法规》对电池充电器系统规定了强制的能效要求之后,美国近期又一部对电池充电器提出强制的能效要求的法规。实际上,DOE自2012年初提出该类产品最初的标准提案后,一直在制定和完善电池充电器的各项能效要求。此法规与现行的CEC电池充电器系统(BCS)法规相比,产品的分类更加的详细,除了电池的容量,还需要按电池的电压进行分类。一共有PC1到PC7七个产品类别。而且对于限值,使用了新的年度用电量UEC的计算方法。该法规规定2018年6月13日后生产的电池充电器,必须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规10 CFR 430.32(z)中规定的最大单位能耗(UEC)的要求。
 
        该法规规定的产品范围为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内部含充电线路的消费电子产品和无线充电器。具体而言, 电池充电器包括所有应用的感应或非感应充电器,如电动牙刷、电动工具、电子玩具、手机、数码相机等。电池类型涵盖所有常见类型,包括5Wh以下和3000Wh以上的锂电池、镍镉电池、铅酸电池、镍氢电池等。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于节能环保的日益重视和技术贸易壁垒的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各新兴国家都不断出台了各项能效技术法规,要求日趋严格,所涉产品范围更为广泛,构筑的绿色门槛越来越高。
 
        为此,苏州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出口企业:一是要转移重心,将关注重点从产品安全、性能、外观等方面转移到能效指标上,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公共资源优势,提升主动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意识,依据进口国的标准要求做好能效测评工作;二是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核心技术。研发突破能效壁垒的新节能技术,创新并应用减少能耗的方法和设备,在优化节能生产流程上另辟蹊径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三是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国外官方网站或者国内相关机构的网站实时关注国外法规的新进展,了解其相关的最新要求,确保自身产品的生态设计以及能效标签达到出口国的要求,避免出口产品遭退运或召回的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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