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改变“替代国”方法后果评估。欧盟委员会同意,在如何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方面,欧盟将回避这一讨论,改为采取新的措施来处理其所认为的来自中国的倾销和不合法的补贴问题。当天,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必须履行其承认中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同时又要制定相应计划来维持对其成员经济体强有力的贸易保护体系。
此前,欧盟各国在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意见不一。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不仅关乎欧盟今后能否继续以“替代国”标准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也关乎未来中欧经贸关系的深化和升级。由于这一期限临近,欧盟必须决定如何在新的条件下既保护成员经济体行业发展,又不损害欧盟和中国的双边关系。
欧盟负责就业、增长、投资和竞争的官员于尔基?卡泰宁当天在回答法新社关于“这是否意味着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时表示,必须忘记“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概念,因为欧盟将采取完全不同的措施。他强调说,新的方法将保证欧盟企业在遭遇到其所认为的中国企业的倾销和补贴时,获得和当前同等程度的保护和救济。欧盟贸易专员Cecilia Malmstroem表示,新措施的细节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出台。
此前,据报道,在7月14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货币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当中方提醒各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a)规定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美方表示,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业和钢铁行业,还存在着产能过剩等问题。这意味着美国不会在2016年12月11日自动承认中方的“市场经济地位”。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6月曾对媒体表示,事实上在到期之前,很多的世贸组织成员已经承认了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这一条款,据统计有80多个成员,目前对中国的反倾销用“替代国”的计算方法的成员有14个。到目前,没有得到世贸组织162个成员方任何一方确认说届期将不履行这一条款。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也曾多次表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背书。他表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此之后世贸成员不能继续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沈丹阳强调,中方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拖延该条款执行的行为,敦促美欧等成员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避免贸易争端,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表示,中国近20年来一直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加之中国企业难以在“替代国”问题上胜诉,导致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愈演愈烈,给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都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显然,反倾销中“替代国”的做法如期终止有利于改变这种情况。不过他也指出,对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即使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在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也可以基于“特殊市场情况”等法律依据选择适用“替代国”价格;也可以修改相关国内立法以实施更严苛的贸易救济措施——如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针对日益泛滥的双反调查,最重要的还是建立企业、行业、国家多层面、全面、有效、有力的应对机制。就更广泛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而言,国家须在开放战略、发展战略、外交战略(特别是经济外交方面)等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综合性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