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在关于本案的首场听证会上,Ralls负责人、三一集团副总吴佳梁提出了两项诉求,其一,还Ralls及三一清白,澄清Ralls投资的风电项目只是普通商业行为,没有也不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其二,吴佳梁称项目被叫停后,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多万美元,因此,Ralls及三一将寻求适当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即便三一曾于2013年3月2日在北京宣布,Ralls及三一的核心诉请已被美国法院裁决受理,案件获得了阶段性进展,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还是驳回了Ralls及三一对CFIUS和奥巴马的所有指控。
最终,表示会“坚决诉讼到底”的三一于2013年10月16日,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
过程远比结果重要
采访中,施奕青多次向记者重申,三一诉奥巴马一案,“过程远比结果重要。”
而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也认为,三一的做法值得推崇,其不仅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上了一堂极具教育意义的课,同时,这一案例也值得中国借鉴、学习。
“其实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企业采取一些上不了台面的政府公关,是很遭人鄙视的。但中国企业”走出去“又难免遇到各类借口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势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或许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钟兰安向记者补充道。
向文波曾就此案表述,首先,由于文件由奥巴马总统亲自签署,故三一不得不将奥巴马总统推上被告席,除此别无选择;而三一对美国法制有信心,也希望通过此案了解,在美国法律面前是否真的人人平等;如今三一遇到的问题,未来很多中国企业也会遇到。三一希望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积累经验;更为重要的是,三一认为尊严比金钱重要,我们不能逆来顺受,否则,更多的不公平可能会降临在我们的头上。
上述法律界人士向记者介绍,“Ralls及三一诉讼的核心内容不是奥巴马及CFIUS的禁令”错了“,而是他们认为禁令的执行程序上不够正义(如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理由等)。如今,上诉法院已认定初审法院不该依据奥巴马总统令驳回Ralls及三一的诉讼,故本案初审法院—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将重新就此案立案审查”。
当然,这与三一真正获胜尚有差距,且此案后续还有另一种发展方向,“若奥巴马及CFIUS方面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还可将此判决继续上诉至美国高级法院”。此外,该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补充说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三一此次诉讼非常漂亮,他们不仅直接找到了美国法院退休的高层人士做本案律师,更抓住了美国司法部门(法院)独立于行政部门,甚至是与之对立的规律。通常,只要行政部门涉嫌违反宪法,司法部门都会给予类似的判决”。